矿产资源开发是关系国家能源资源安全的重要内容。在矿业经济持续低迷的形势下,如何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常态,让矿业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效益“双增”,让绿水青山怀抱金山银山,让金山银山呵护绿水青山,是值得包括管理部门在内的涉矿行业在当下深层考虑的问题。
就此,绿色矿山推进委员会会长史京玺表示,应有相应的配套政策和科学的制度安排,综合考量资源环境承载力,做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维护好生态本身理应享有的可持续发展权。记者:您对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生态环境问题是如何理解的?史京玺:我认为矿产资源开发具有“两面性”,主要表现为:矿山生态环境是“物属”与“人属”的结合。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人民的需求不断提高需要大量的矿产资源提供物质保障,同时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矿产资源开发强度不断加大,势必会出现“黑色 GDP”,以及衍生的地面塌陷、滑坡、泥(渣)石流、山体开裂、地面沉降等问题,生态环境满目苍痍,土地、水、地貌景观等受到严重破坏,诱发严重地质灾害。在“生态文明”大背景下,如何顺应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的新形势,惠泽民生,契合矿业市场低迷的新周期,加强矿山生态建设,这既是当前矿政管理的迫切需要,也是用制度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势所趋。
记者:您认为目前矿山生态环境制度建设中存在哪些问题亟待解决?
史京玺:当前,矿山生态环境制度建设,总体来说是不错的,也在根据现实情况不断完善。但在矿山生态环境制度建设过程中,还存在几个问题:一是尚未形成以人为本的资源观。长期以来,社会资源观是“以物为本”,强调对物的崇拜。而“以人为本”的资源观,强调资源与人是相对应的,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人类谋福祉;强调资源的利用和管理要面临与人的发展相同的多种约束;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一样,“全面”就是资源不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资源构成的资源广阔外延,“协调”就是人与资源的关系不是人随心所欲地对资源控制和改变,也不是人无所适从地对资源的现状听之任之,“可持续”就是人与资源的关系是长期的和可持续的,而不是短期的和一次性的。二是矿产资源保护主体的缺位。人是矿产资源保护的主体,人口数量的大小、矿产资源消费基数的多少、人的角色定位,这些都是影响矿产资源保护的基本因素。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人总有自利动机,尽可能以更低的成本获取更多的矿产资源,就会有破坏有浪费。通常所说的矿产资源保护主体仅仅指政府以管理者身份对矿产资源所进行的保护。而企业作为矿产资源使用的主体,在开采和使用过程中却并不关注矿产资源的保护。随着资源和环境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矿产资源保护的主体实际上已经在逐渐改变、扩展,这并不是说矿山企业是被扩展而来的,而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认知基础上,没有将其作为矿产资源保护主体而已。三是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存在突出问题。如矿产资源产权虚置问题,由于缺乏具体的矿产资产权主体代表,开发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长期处于低效率状态,作为盈利资源被争夺,又作为公共物品被浪费,环境被肆意破坏。四是现有矿山生态环境法律缺失问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归结到一起,都与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有关。目前,我国矿山生态环境管理比较薄弱,法律、法规尚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令人振奋的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今年经过修改,更加适应形势需要,但其还仅仅是规章,没有上升到法规。目前,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已终止,相应的基金制度尚未建立,出现对矿山环境形成约束的制度“真空”,短期内无章可循五是责权利归属不清,交叉管理现象严重。在管理上存在归属不清、条块分割又相互交叉现象,致使在矿山生态环境管理上要么各行其是,要么相互掣肘,“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一张图”建设还处于建设初期阶段。矿山动态监测的重点在于是否越界开采,却并不关注矿山生态环境的整治,致使矿山治理效果大打折扣。管理权属悬而难决,融资办法尚待规范。六是矿业市场低迷,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资金短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对生态文明、绿色矿山的要求比较高。从矿业行业形势来看,受世界经济形势和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矿山企业利润大幅下降,投入更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积极性并不“热情”。绿色开采技术由于成本高、政策扶持不明显和监管不到位等原因,未得到普及和推广,粗放式开采仍然存在,矿山生态环境无从保障。另外,由于缺乏治理标准,验收主体不明确,环境治理基金尚未建立等原因,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推进并不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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